为了改革城镇国有土地使用制度,合理开发、利用、经营土地,加强土地管理,促进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国家按照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原则,实行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制度,但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除外。前款所称城镇国有土地是指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属于全民所有的土地(以下简称土地)。
本条例旨在建立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与转让的基本制度框架,通过实行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原则,将国有土地以有偿、有期限的方式投入市场流转。本法规系统规定了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及终止的全流程规则,明确国家以土地所有者身份,通过协议、招标、拍卖等方式让渡使用权,并设定居住、工业、商业等不同用途的最高出让年限。同时,本条例对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取得与流转设置了严格限制,确立了登记公示、监督检查及违约处置等配套管理机制,以保障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土地市场秩序。
本条例构建了较为完整的土地权利流转体系,允许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使用年限内进行转让、出租、抵押或用于其他经济活动,并确认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土地使用者须按出让合同和城市规划要求进行开发,未达到规定条件不得流转,这一约束有效防止了土地投机。地上建筑物与土地使用权实行“房随地走、地随房走”的原则,二者在转让、抵押时同步转移,并须依法办理过户登记,确保了不动产权利的清晰与统一。
本条例确立了出让制与划拨制并行的供地结构。出让土地使用权通过签订合同、支付出让金的方式有偿取得,其最高年限按用途细分为四十至七十年不等;划拨土地使用权则因历史原因无偿取得,原则上禁止流转,除非补办出让手续并补交出让金。这一安排兼顾了市场化配置与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对划拨土地的擅自流转行为,明确了没收非法收入及罚款的处罚措施,体现了用途管制和收益调节的严格态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