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公园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法所称国家公园,是指由国务院批准设立,以保护具有国家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为主要目的,实现自然资源科学保护和合理利用的特定陆地和海洋区域。国家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逐步将自然生态系统最重要、自然景观最独特、自然遗产最精华、生物多样性最富集的自然生态空间纳入国家公园,实行严格保护。
本法定位于高质量推进国家公园建设,以保持重要自然生态系统原真性和完整性为核心目标,构建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本法规整体制设计涵盖布局设立、保护管理、参与共享、保障监督及法律责任等关键环节,确立统一规范高效的管理体制,明确核心保护区和一般控制区的差异化管控要求,并系统规定了规划编制、监测预警、生态修复、访客管理和资金保障等制度。本法的施行将为建设生态文明、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提供坚实的法治支撑。
本法规确立国务院国家公园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监督管理,各国家公园管理机构承担具体保护和管理职责,所在地地方政府行使经济社会综合协调等职能。通过建立工作协调和信息共享机制,形成跨层级、跨区域的协同治理格局,确保国家公园管理权责清晰、运转高效。
本法规将国家公园划分为核心保护区和一般控制区,核心保护区内仅允许保护监测、原住民必要生产生活及国家重大战略等有限活动,一般控制区可在生态保护前提下开展科普旅游、教育文化等公共服务活动。通过明确活动清单和征求管理机构意见等程序,实现对人为活动的精准约束。
本法规鼓励公众参与国家公园保护,要求管理机构与当地居民、集体经济组织加强协商合作,生态管护岗位优先聘用当地居民。同时明确完善公共服务体系,合理确定访客容量,对特殊群体实行门票优惠,并鼓励设立免费开放日,彰显全民公益属性。
本法规建立以财政投入为主的多元化资金保障制度,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并鼓励社会力量通过捐赠、基金等方式提供支持。在监督层面,确立成效考核评价、约谈整改和信息公开等制度,赋予管理机构现场检查、查封扣押等执法权限,并对违法行为设置分层级的罚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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