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7月10日,国务院办公厅为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经国务院同意,提出《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23号。
本意见围绕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系统部署了总体要求、任务内容、实施机制、资金共担、配套政策与组织保障。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定位为重大民生工程和发展工程,以改善居民居住条件、提升社区服务功能为核心,按照以人为本、因地制宜、居民自愿、保护优先、建管并重等原则推进。工作目标设定为2020年新开工改造3.9万个小区,到2022年基本形成制度框架与政策体系,力争到“十四五”期末基本完成2000年底前建成的需改造老旧小区任务。本意见强调将改造与加强基层党建、社区治理能力建设深度融合,构建“纵向到底、横向到边、共建共治共享”的社区治理体系,让人民群众生活更方便、更舒心、更美好。
明确改造对象与分类内容
本意见划定改造对象主要为城市或县城建成年代较早、失养失修失管、市政配套与社区服务设施不健全且居民改造意愿强烈的住宅小区,重点针对2000年底前建成的老旧小区。改造内容分为基础、完善、提升三类:基础类聚焦市政管网、建筑公共部位维修等安全与基本生活需求;完善类涵盖节能改造、加装电梯、停车充电设施、适老无障碍设施等便利与改善型需求;提升类则着眼社区综合服务、养老托育、智能感知等品质提升型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各地可因地制宜确定清单与标准。
构建政府与多方协同的实施机制
本意见要求建立政府统筹、部门协作的专门工作机制,健全动员居民参与机制,搭建“互联网+共建共治共享”沟通议事平台,推动设计师、工程师进社区辅导。改造项目须明确实施主体,简化审批流程,落实质量安全责任与历史文化保护要求。同步建立基层党组织引领、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参与的联席会议机制,引导居民协商确定改造后管理模式,并健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归集使用续筹机制,保障小区长效管理。
建立多元资金共担与配套政策体系
本意见确立政府、居民与社会力量合理共担的资金机制:按照“谁受益、谁出资”原则推动居民直接出资、使用维修资金或提取公积金参与改造;中央财政按“保基本”原则重点补助基础类内容,省级与市县级政府相应提供资金支持,允许发行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同时鼓励金融机构加大信贷与债券支持,引导专业经营单位、原产权单位与社会资本参与,并对相关服务机构落实增值税、所得税等税费减免。配套政策方面,加快改造项目审批,精简环节,推进相邻小区联动改造与存量资源整合利用,在征得居民同意前提下允许利用存量土地增设设施,并明确土地用途变更过渡期与不动产登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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