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用土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816号,自2025年11月1日起施行。
本条例所称军用土地,是指依法由军队单位使用管理的土地,但不包括军队单位租用、借用的土地。
军用土地的使用权归属中央军委,由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代表行使,军队团级以上单位后勤保障部门承担具体管理。本条例界定军用土地为依法由军队单位使用管理的土地,不含租用、借用土地,并围绕权属确认、建设项目用地保障、使用权处置及违法追责搭建规则。
军用土地须依法办理不动产登记,由军队团级以上单位向土地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权利人登记为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并注明使用管理单位代号或名称。军队填海围湖开垦复垦的土地、接收后未移交且仍由军队使用管理的农场林场牧场靶场旧机场等、以及1987年1月1日前占有并一直使用管理至今的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按有关规定确认使用权属于军队,有相反证据的除外。
军队建设使用土地优先使用存量军用土地,确需新增的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用途管制要求,尽可能使用未利用地,并依法办理用地手续;应不占或少占耕地,确需占用的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国家建立军队建设项目用地需求通报和军地对接机制,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编制年度新增用地需求清单,会同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通报相关省级政府,相关政府应对军队建设项目用地应保尽保,用地依法享受税费优惠。军队建设项目用地实行标准控制,用地标准由中央军委确定。
处置军用土地应优先采取军队与地方土地使用权置换整合方式,将布局分散、利用率低、使用受限的土地置换整合为适应国防和军队建设需要的资源,可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实施。地方因旧城区改建等公共利益需要、军事设施报废迁建或改作民用后不再保留、军用土地失去军事利用价值等情形,使用权可向地方转移,报经批准后应自批准之日起2年内完成交接并办理不动产登记。处置须依法组织地价评估,评估价格作为置换或补偿依据。
禁止侵占、污染、破坏军用土地,任何组织或个人有权检举、控告。军队后勤保障部门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建立信息通报机制,互相通报违法线索。违反规定侵占、污染、破坏军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林业草原等主管部门依法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追究刑事责任。本条例适用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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