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用土地管理条例》,自2025年11月1日起施行。
本条例所称军用土地,是指依法由军队单位使用管理的土地,但不包括军队单位租用、借用的土地。军用土地是国防和军队建设的重要基础资源。国家保障国防和军队建设用地需要,为巩固国防、强军兴军提供有力支撑。
本条例围绕军用土地这一国防与军队建设的基础性资源,构建了从权属确认、规划使用到处置保护的全链条管理制度。本《条例》明确了军用土地的内涵与法律地位,确立了军事需求牵引、军地统筹保障、优化资源配置、节约集约利用的基本原则,并将土地使用权明确归于中央军事委员会。本《条例》系统规范了军用土地的确权登记、新增建设用地需求对接与供应保障机制,同时详细规定了土地使用权的置换整合与向地方转移等处置路径,并对土地保护、争议解决及法律责任作出了严格规定,旨在实现军用土地资源的科学配置与高效利用。
本《条例》清晰界定了军用土地的范围,即依法由军队单位使用管理的土地,并明确了其使用权属于中央军事委员会,由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代表行使。同时,规定了军队团级以上单位后勤保障部门的具体管理职责,并与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形成分工协作的管理架构,为全军土地管理提供了统一的组织和权责依据。
本《条例》确立了存量土地优先、严控新增建设用地的原则,要求新增用地必须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并落实耕地占补平衡。通过建立年度新增用地需求清单通报与军地对接机制,要求地方政府对军队建设项目用地应保尽保,并以划拨方式为主要供应手段,在保障国防需求的同时,通过标准控制制度严控用地规模,推动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本《条例》规定了军用土地使用权处置的两种主要方式:一是优先采取军队与地方土地使用权置换整合,以优化土地资源配置;二是在军事设施报废迁建或失去军事利用价值等特定情形下,可依法向地方转移使用权。处置过程强制要求组织地价评估,并将评估价格作为置换或补偿的依据,充分体现了对军用土地资产价值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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