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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1.03.26-财政部《关于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1〕8号.pdf

2021年3月26日,财政部《关于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1〕8号。

本通知主要对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两项非税收入的征收机关作出调整,明确自2021年7月1日起,将原由自然资源部门征收的土地闲置费、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征收的城镇垃圾处理费,统一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本通知围绕征管职责划转后的申报缴纳程序、票据使用、资金入库及退库管理等环节作出安排,要求税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逐项确定征缴流程,实现信息系统互联互通与信息实时共享,确保非税收入及时足额入库。同时,划转前欠缴的收入由税务部门负责追缴,征收范围、对象、标准及使用等政策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征管职责划转与申报缴纳安排

本通知确定土地闲置费和城镇垃圾处理费的征收主体变更至税务部门,并规定缴纳义务人或代征单位须按规定期限和程序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土地闲置费需依据自然资源部门出具的征缴决定书申报,税务部门受理后实时比对信息并负责追缴;城镇垃圾处理费同样纳入税务征管渠道。

票据管理与资金退库规定

税务部门征收上述费用时,须使用财政部统一监制的非税收入票据,并按全国统一信息化方式规范管理。资金入库后涉及退库的,依照财政部门相关规定办理;因误缴、误收或汇算清缴需退库的,由财政部门授权税务部门审核,缴费人可直接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

部门协作与信息互联互通要求

本通知要求各级税务部门会同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做好业务衔接和信息系统互联互通,按期实现征管信息实时共享,并将计征、缴款等明细信息传递给相关部门,同时向财政部门报送征收情况及文字说明材料。

财政部《关于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1〕8号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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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1〕8号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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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1〕8号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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