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规定旨在规范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听证活动,通过设定依职权与依申请两类听证程序,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基准地价拟定、国土空间规划编制、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重大事项中的陈述、质证与申辩权利。本规定明确了听证的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原则,要求除涉密等特殊情形外,听证会均公开举行并接受社会监督。同时,本规定对听证参加人、听证员及主持人的资格与回避条件作出严格限定,详细规定了听证会的准备、进行、笔录制作以及听证纪要或笔录的运用方式,使听证成为贯穿行政决策与决定全过程的重要程序约束,并设立法律责任以确保制度刚性。
听证的启动与适用范围
本规定将听证划分为依职权听证和依申请听证两大类型。依职权听证主要针对涉及公共利益和群众切身利益的基准地价、区片综合地价拟定或修改,以及国土空间规划和矿产资源规划的编制与修改等事项,主管部门必须主动组织听证;制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则视需要组织。依申请听证则赋予当事人在面临较大数额罚款、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或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许可等与第三方重大利益关系的情形时,主动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主管部门在作出决定前须书面告知并依法组织。
听证的程序设计与权利保障
本规定对听证程序作了严格且细化的安排,从会前公告、材料送达,到会中经办机构陈述理由、当事人与代表发表意见、相互质证与申辩,再到会后形成听证笔录或听证纪要,形成了一套完整的程序链条。在主持人、听证员和记录员的选任上,本规定明确禁止具体经办人员担任听证员或记录员,并赋予当事人申请回避的权利,从架构上保障听证的公正性。听证笔录和纪要作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决定以及报批方案的重要依据,将公众意见切实嵌入行政结果的形成过程。
听证的监督与责任机制
为保障听证制度切实运行,本规定强化了双重约束。规定主管部门不得向当事人收取任何费用,所需经费列入预算并由主管部门提供场地与设备保障,设定了行政保障义务;另一方面,对应当举行听证而未组织的情形,以及听证相关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本规定明确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乃至刑事责任,通过事后惩戒倒逼程序正义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