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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4.07.03-自然资源部办公厅《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制指南》自然资办发〔2024〕33号.doc

2024年7月3日,自然资源部办公厅为贯彻落实矿业权管理改革的有关要求,进一步优化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内容,促进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绿色开发,根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印发《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制指南》自然资办发〔2024〕33号。

一、申请采矿权新立登记、采矿权扩大矿区范围变更、开采主矿种变更、开采方式变更的,应按照《编制指南》要求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以下简称开发利用方案)。

二、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工作由具有相应采矿权出让登记权限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可委托给具有一定技术力量的单位组织审查。开发利用方案审查通过后,应将审查结果(专家审查意见、审查专家签字名单等)在门户网站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按照有关规定不予公开的除外。

三、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审查工作的管理,审查单位应明确审查程序、审查制度、审查人员及专业等,聚焦矿区范围科学合理设置、资源合理开采和节约集约利用,严把审查质量,提高审查效率。

四、自然资源部出让登记矿种的采矿权,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拟申请的采矿权矿区范围是否与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禁止限制区域以及与其他矿业权重叠等情况协助核查。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提高核查效率,及时反馈核查意见。

五、采矿权申请人对开发利用方案编制质量和有关信息的真实性负责。涉及国家秘密的,应标注密级。

六、各地可根据本通知要求,结合实际进一步细化开发利用方案编制和审查要求;地热、矿泉水等流体矿产及海砂的开发利用方案可参照本《编制指南》另行制定。

本通知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98号)同时废止。本通知实施前已印发的其他文件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本指南旨在规范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的编制工作,为采矿权申请、矿山设计与生产管理提供统一的技术依据。本指南系统规定了方案编制的总体原则、质量要求、格式规范以及涵盖前言、矿山基本情况、矿区地质与矿产资源、矿区范围、开采与综合利用、结论等章节的详细内容。本指南要求方案编制须坚持统一规划、科学布局、合理开采、综合利用和因地制宜的原则,核心在于促进矿产资源的节约集约利用,并强化方案内容的真实性、客观性、全面性与规范性,以服务于矿业权的科学设置。

方案编制的基础义务与质量保障

本指南明确,采矿权申请人可自行或委托相关机构编制开发利用方案,但必须对方案质量严格把关。编制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职称,且申请人须承诺依照绿色矿山标准进行建设。方案内容必须作为后续矿山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的关键依据,矿山企业须严格按批准的设计进行建设与生产,从而从源头上为矿山的规范开发奠定基础。

矿区范围论证与资源综合利用的核心要求

在资源开发利用方面,本指南强制要求对主矿种及共生伴生矿产进行综合评价,优先选择有利于提高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和综合利用率的开采方式与选矿方案,并对暂难利用的矿产提出有效的保护措施。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制指南》自然资办发〔2024〕33号第1页
第 1 页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制指南》自然资办发〔2024〕33号第2页
第 2 页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制指南》自然资办发〔2024〕33号第3页
第 3 页
可免费试读【3页/共2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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