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月4日,自然资源部为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解决因历史遗留问题导致的不动产“登记难”,切实维护群众权益,就加快化解国有土地上已经出售的城镇住宅的历史遗留问题,印发《关于加快解决不动产登记若干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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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通知聚焦国有土地上已售城镇住宅因历史遗留问题导致的不动产“登记难”顽疾,以维护群众财产权益为核心,系统提出分类化解路径。文件针对用地手续缺失、欠缴价款税费、规划核实受阻、开发主体灭失、房地信息不一致及跨宗地建设等典型堵点,分别明确补办条件、追缴与登记并行、现状认定、承继代办及用途主体统一等操作规则,强调在守住安全与权属清晰底线的前提下,尊重历史成因、简化流程、加快确权发证。同时,本通知要求各地构建“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的化解机制,坚持“疏堵结合”,推动用地审批、规划许可到登记发证的全链条动态监管,从源头遏制新增问题,推广“交房即交证”等便民经验,确保登记风险不向后转移。
分类破解登记难题的核心举措
针对用地手续不完善问题,本通知明确对政府主导的安置房、棚改房及企事业单位自建集资房等,可按划拨或协议出让方式补办手续;对于已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且权属无争议的项目,经政府批准可直接按现状核发划拨决定书或补办出让手续。这一安排避免了因前端审批遗留的“死结”卡住登记出口。
推行证缴分离与规划现状认定
为解决开发单位欠缴出让价款及税费导致无法登记的问题,对已销售并入住的住宅实行“证缴分离”,即在追缴款项同时并行办理登记,切断开发商违法成本与购房人合法权益之间的不当捆绑。对因建成较早而无法补办规划核实手续的项目,在符合规划前提下可由自然资源部门出具现状认定意见,并对符合规划的部分先行核实,从而打通规划核验梗阻。
处置主体灭失与信息不一致难题
针对开发企业或单位灭失的遗留项目,明确由承继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经政府指定的机构代为申请,并允许首次登记与转移登记合并办理;已办理首次登记的,购房人可单方申请转移登记。此外,对分散登记时期造成的房地用途不一致或权利主体不一致,本通知要求继续按原用途分别登记,并建立所有权人单方申请房地主体一致的通道,跨宗地建设则可灵活实施宗地调整或合并。
该通知直面不动产统一登记前长期积累的产权悬空矛盾,为全国范围内破解国有土地上存量住宅登记历史遗留问题提供了系统性政策依据,是践行“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在产权保护领域的制度化落地。其实践意义在于,通过“证缴分离”“现状认定”“代为申请”等创新举措,将开发建设环节的违规责任与购房群众的无过错权益相切割,有效遏制了“上游欠账、下游买单”“企业违法、群众受困”的现实困境,显著降低了群众的维权成本与社会维稳压力。该通知推动各地建立健全历史遗留问题台账与部门联动化解机制,客观上倒逼自然资源、住建、税务等部门的监管协同,有助于规范土地出让、规划许可、执法监察的全链条管理,避免新增问题复制再生。同时,文件中关于“交地即交证”“交房即交证”的经验推广,对优化营商环境、提振住房消费信心、防范房地产领域金融风险具有正向促进。长远来看,该通知不仅加速了存量不动产物权的法定确权进程,也为深化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和推进城乡不动产统一登记法治化积累了重要实践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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