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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3.03.31-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pdf

2023年3月31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制定《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

本标准包括检测机构资历及信誉、主要人员、检测设备及场所、管理水平等内容。综合资质是指包括全部专项资质的检测机构资质。专项资质包括:建筑材料及构配件、主体结构及装饰装修、钢结构、地基基础、建筑节能、建筑幕墙、市政工程材料、道路工程、桥梁及地下工程等9个检测机构专项资质。

本标准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配套管理办法制定,旨在统一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资质条件与业务范围,推动质量检测活动规范化、可追溯。本通知将检测机构资质划分为综合资质与专项资质两类,均不设等级,并从资历及信誉、主要人员、检测设备及场所、管理水平等四个方面提出系统性要求。综合资质须覆盖全部九个专项且具备更长的从业年限与更高的人员配置;专项资质则按建筑材料及构配件、主体结构及装饰装修、钢结构、地基基础、建筑节能、建筑幕墙、市政工程材料、道路工程、桥梁及地下工程九个方向分别设定准入条件。本通知还明确了技术人员的认定范围、退休年龄限制及相关用语含义,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资质分类与总体框架

本通知设置综合资质与专项资质两个类别,均不分等级。综合资质要求同时具备五项指定专项资质及另外两项,并覆盖全部九个专项的必备检测参数,面向规模较大、覆盖面广的检测机构;专项资质则针对单一或若干专业领域,申请主体结构及装饰装修等六类专项资质须具备三年以上质量检测经历,且须满足所申请专项的全部必备检测参数。

核心准入条件

两类资质均从资历及信誉、主要人员、检测设备及场所、管理水平四方面设定标准。综合资质要求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十五年及以上检测经历,技术负责人须具备正高级职称及八年以上工作经历,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一百五十人;专项资质在年限、职称及人员数量上相对灵活,技术负责人要求高级职称及五年以上经历。检测设备须满足对应专项全部必备参数要求,并设有固定工作场所。

管理体系与信息化要求

综合资质机构应建立符合《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的管理体系,并部署信息化管理系统,实现从业务受理、数据采集到报告出具、档案管理的全过程可追溯;专项资质机构也须具备完善的组织机构和质量管理体系,有健全的技术与档案管理制度,并具备保障检测活动可追溯的信息化系统。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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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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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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