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技术规范》DB11/T3035-2023,自2023年07月01日起实施。
本文件规定了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的基本要求、程序、技术要求、检查内容和维护要求、维护保养报告以及档案管理。本文件适用于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社会单位自行开展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时参照执行。
本规范是京津冀区域协同发布的地方标准,规定了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的基本要求、程序、技术要求、检查内容和维护要求、维护保养报告以及档案管理等全流程内容。本规范适用于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开展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工作,社会单位自行维护保养时参照执行。本规范将维护保养工作划分为合同签订、维护保养准备、实施、编制报告和归档五个程序环节,并针对消防供配电设施、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消防供水设施、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泡沫灭火系统、气体灭火系统、细水雾灭火系统、干粉灭火系统、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防火分隔设施、消防电梯及灭火器等十四类设施,逐一明确了技术要求、检查内容与维护要求,同时规范了报告编制与档案管理的具体标准,旨在确保建筑消防设施始终处于完好有效的运行状态。
本规范要求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与委托单位签订合同后,收集技术资料、确认设施情况并制定工作计划,每月不少于一次实施维护保养并填写记录表,每年编制维护保养报告。实施过程须由取得相应资质的从业人员执行,项目负责人应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或记录理由并确认,检查维护完毕后将系统恢复至正常工作状态。
本规范对十四类建筑消防设施分别提出系统性的检查维护规定。以消防供配电设施为例,需每月查验双电源切换装置状态、每半年测试自动切换功能与发电机启动功能;以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为例,需每月检查控制器工作状态、每季度抽检火灾探测器和手动报警按钮。各类设施的维护要求均按日、月、季、年等周期明确了清洁、润滑、测试或更换等具体操作,确保设施性能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
本规范要求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建立档案室并制定管理制度,以每个维护保养项目为基准建立档案,内容涵盖合同、设施信息表、工作计划、维护保养记录、故障维护单及年度报告等,档案保管期限为六年。每年的维护保养报告应汇总全年保养记录,包含项目基本信息、维护保养记录及故障处理情况,并针对设施整体状况提出意见建议,提交委托单位与消防监督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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