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程》DB11/T1445-2025,自2025年07月01日起实施。
本规程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
本规程是对北京市《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程》的全面修订,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本规程围绕设计控制、材料污染物控制、施工控制和验收四大环节,系统规定了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空气环境与声环境的全过程管控要求。与上一版相比,本规程调整了室内空气污染物浓度限量值,新增了甲苯、二甲苯的浓度限量及检测方法;补充了保温隔声吸声材料、集成板、木门窗等材料的有害物质限量及检测方法;增加了室内噪声及混响时间的相关要求,并将室内环境污染的内涵从单一空气污染扩展为包含室内空气和声环境两部分。
本规程将民用建筑工程划分为I类和II类,I类涵盖住宅、医院、学校等对健康影响更敏感的场所,执行更严格的控制标准。在设计阶段,本规程要求提供装饰装修污染控制预评估报告,明确通风开口面积与换气次数要求,并从材料选择环节严格限制放射性核素、甲醛、VOC等有害物质含量。在材料控制方面,本规程对无机非金属材料、人造木板及其制品、涂料、胶粘剂、水性处理剂等各类装饰装修材料的有害物质限量及检测方法作出了详细规定,严禁使用国家及北京市明令禁止的材料。施工过程中,本规程要求实施材料进场见证检测,严禁使用含苯稀释剂,并规范了施工工艺与废弃物处理方式。验收阶段,本规程规定了室内空气中氡、甲醛、氨、苯、甲苯、二甲苯、TVOC七项指标的浓度限量,明确了抽样比例、检测方法与结果判定规则。
本规程首次将声环境控制纳入室内环境污染控制体系,对主要功能房间的室内噪声级、居住建筑分户墙与分户楼板的空气声隔声及撞击声隔声、外窗及户门的空气声隔声性能、有声学设计要求的房间混响时间等均提出了明确的限值要求和检测方法。验收时需依照规定比例进行抽样检测,不合格项须加倍复检直至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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