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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1.02.02-《生态环境标准管理办法》(2021年2月1日起施行).pdf

生态环境部为加强生态环境标准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法律法规,制定《生态环境标准管理办法》。2020年12月15日生态环境部令第17 号公布,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生态环境标准管理办法》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旨在加强生态环境标准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法律法规制定。该办法明确了生态环境标准的分类、制定原则、实施与评估要求等内容。生态环境标准分为国家和地方两类,涵盖质量标准、风险管控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监测标准及管理技术规范等。国家和地方标准在适用范围、执行顺序等方面有明确区分,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推荐性标准可被引用后具备强制效力。办法还规定了标准制定的程序、内容要求及备案流程,强调科学性、协调性与可操作性,确保标准有效实施。

标准分类与适用范围

生态环境标准分为国家和地方标准,国家标准在全国范围内执行,地方标准在特定区域执行。地方标准在存在时应优先于国家标准执行。

制定原则与程序

制定标准需遵循合法合规、体系协调、科学可行等原则,广泛征求意见并组织专家审查。标准不得设定不合理行政权力或限制公平竞争。

强制性与推荐性标准

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推荐性标准若被强制性标准或法规引用,则引用部分需执行,但推荐性标准本身法律效力不变。

《生态环境标准管理办法》(2021年2月1日起施行)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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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标准管理办法》(2021年2月1日起施行)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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