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处理》DB64/T1871-2023,自2023年05月21日起实施。
本文件规定了农村生活垃圾的术语和定义、基本规定、设施设备、分类、收集、分拣、运输、处理处置、环境保护与安全防护、处理设备的运行与维护等内容。本文件适用于宁夏回族自治区所辖规划保留的村镇和农村集中居住区农村居民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分拣、运输、处理处置、环境保护与安全防护、运行与维护等。农村其他区域可参照执行。
本规范是宁夏回族自治区关于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的地方技术标准,适用于辖区内规划保留的村镇和集中居住区的垃圾全流程管理。本规范以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为目标,遵循因地制宜、源头减量、回收利用、集中处理的原则,系统规定了从分类、收集、分拣、运输到处理处置的完整技术路径。本规范将农村生活垃圾划分为有机、沙土灰渣、可回收、有毒有害、大件及其他共六类,并允许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灵活采用二至六类的分类模式。在运行管理上,本规范明确了政府统筹、市场运作与村民自治相结合的运营机制,强调全过程的环境保护与安全防护,并对各类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及环卫人员的培训管理提出了具体要求。
本规范提出宁夏农村生活垃圾可结合本地实际分为二至六类,基本分类包括有机垃圾、沙土灰渣垃圾、可回收垃圾、有毒有害垃圾、大件垃圾和其他垃圾六类。收集环节要求分类收集、严禁混装,收集设施须密闭防渗,并根据村庄布局采用定时定点上门、固定站点或预约上门等模式,同时明确了收集车辆与收集点的服务半径和技术参数。
本规范设计了两次分拣制度,即村民在庭院内的首次自主分拣和保洁员在收集过程中及集中分拣点的二次专业分拣。运输环节区分直运与转运两种模式,规定运输车辆须密闭且与收集容器相匹配,并对转运站的建设标准、服务半径及压缩、除臭等功能提出明确要求,确保垃圾在流转过程中不产生二次污染。
本规范强调根据垃圾分类采取差异化的处理策略:可回收垃圾以市场化回收利用为主;有机垃圾推行庭院堆肥或集中堆肥的就地资源化处理;沙土灰渣垃圾原位垫埋利用;大件垃圾依托拆解分选加工中心进行资源化拆解;有毒有害垃圾则执行单独收集与无害化处理。其他无法利用的垃圾则依托县市统筹的卫生填埋或焚烧设施进行终端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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