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评估规范》DB64/T1021-2025,自2025年11月11日起实施。
本文件规定了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评估的内容、程序及判定标准。本文件适用于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体系及运行情况的评估,其他单位可参照执行。不适用于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厂房(仓库)、花炮厂房(仓库)的消防安全评估。
本规范规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评估的内容、程序及判定标准。本规范适用于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体系及运行情况的综合性评估,不适用于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厂房(仓库)、花炮厂房(仓库)的消防安全评估。本规范确立了以单位消防相关许可、消防安全管理、建筑防火、消防设施及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为核心的评估指标体系,并明确了资料审查、现场检查与对照判定相结合的评估方法。本规范将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并采用直接评估与综合评估相衔接的判定程序,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情形可直接判定为不合格。
本规范构建了涵盖单位消防许可及一致性、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建立落实、建筑防火总平面布局与安全疏散、各类消防设施运行状态以及“四个能力”建设等五方面的评估指标体系。评估实施须遵循资料收集、项目确定、方案制定、实地检查至报告编制的完整程序,实地检查时须对相关责任人员、建筑防火分区及消防设施进行抽样问询与测试。
本规范设置了“先直接评估、后综合评估”的判定顺序。凡建筑或场所存在甲、乙类生产场所设于地下室、安全出口被完全封堵、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等严重情形之一的,直接判定为不合格。评估完成后须编制包含单位概况、评估方法、存在问题及整改建议等内容的评估报告,单位应依据报告及时整改隐患,评估结果可作为消防安全信用评价及调整检查频次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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