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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4.05.04-宁夏回族自治区《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64/ 1995-2024.pdf

宁夏回族自治区《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64/1995-2024,自2024年05月04日起实施。

本文件规定了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要求、实施与监督要求。本文件适用于现有水泥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水泥工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文件规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监测及监督实施的完整要求,适用于现有及新建水泥生产设施的全链条管理,涵盖有组织排放、无组织排放和企业边界监控。本文件针对水泥窑及窑尾余热利用系统、独立热源烘干设备等关键环节,明确了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排放浓度限值,并提出了矿山开采、物料储存、输送、加工等环节的密闭与封闭控制措施。同时,本文件对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的安装联网、手工与在线监测的达标判定规则作出统一规定,确立了新建企业与现有企业分阶段执行的时间表,旨在推动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水平的整体提升。

有组织排放与无组织排放双线管控

本文件从有组织排放和无组织排放两个维度设定控制要求。有组织排放方面,对不同生产设施分别规定了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并要求水泥窑及窑尾余热利用系统等的实测浓度按基准含氧量进行折算,防止稀释排放。无组织排放方面,对矿山开采、物料储存、输送运输、物料加工与产品包装等全流程提出密闭、封闭及除尘设施配套要求,从源头减少逸散排放。

监测体系与达标判定规则

本文件规定了系统的监测要求,明确企业应建立自行监测制度,水泥窑及窑尾余热利用系统排气筒、窑头排气筒须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针对手工监测和在线监测分别给出超标判定规则,手工监测以任意1小时平均浓度值为依据,在线监测以有效数据计算的小时浓度均值为依据,确保排放监管的规范性和可操作性。此外,对台账记录要求作出了明确规定,以支撑全过程环境管理。

宁夏回族自治区《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64/ 1995-2024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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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64/ 1995-2024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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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64/ 1995-2024第3页
第 3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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