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8月23日,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应急部国家林草局联合印发《中央生态环保转移支付资金项目储备制度管理暂行办法》财资环〔2021〕91号。
本通知明确了五部门联合印发的《中央生态环保转移支付资金项目储备制度管理暂行办法》的主要内容。本暂行办法旨在通过建立和完善项目储备制度,将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及农村环境整治、海洋生态保护修复、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等多项中央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生态环保转移支付资金,原则上全面纳入中央项目储备库实行规范化管理,从而扭转“资金等项目”的被动局面,强化预算执行,提升财政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本通知规定了从项目申报、审核入库、动态管理到资金落实的全流程操作要求,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同时废止了2020年发布的财资环〔2020〕7号文件。
项目储备管理的核心机制与适用范围
本暂行办法界定了纳入储备管理的资金范围,即通过中央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用于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八类具体资金,原则上均须纳入中央项目储备库。对于纳入脱贫县统筹整合范围的资金,若被整合则按相关规定执行,未被整合且用于生态环保的部分仍按本暂行办法管理。项目储备情况将作为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分配的重要考量因素。
项目入库的差异化流程与职责划分
本通知根据资金分配方式设计了不同的入库路径。采用竞争性分配的资金,各地需根据申报指南先行申报,待完成竞争性评审并择优确定项目后,再纳入中央项目储备库。其他分配方式的资金,则由省级部门审核、筛选符合条件的项目,并按规定纳入中央项目储备库。财政部与四部门分工协作,负责制度建设、入库指南编制及绩效管理,省级部门则承担项目审核、申报及对内容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的主体责任。
项目储备库的动态管理与规则要求
本暂行办法确立了中央项目储备库的动态滚动管理机制,入库项目有效期为3年,逾期未获资金支持的项目将自动出库。已入库项目,其支出方向、申请中央财政资金数额等核心信息原则上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须按规定程序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以确保预算按时执行。财政部各地监管局将对项目入库相关工作实施全过程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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