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8月23日,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应急部国家林草局联合印发《中央生态环保转移支付资金项目储备制度管理暂行办法》财资环〔2021〕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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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述
本通知明确了五部门联合印发的《中央生态环保转移支付资金项目储备制度管理暂行办法》的主要内容。本暂行办法旨在通过建立和完善项目储备制度,将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及农村环境整治、海洋生态保护修复、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等多项中央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生态环保转移支付资金,原则上全面纳入中央项目储备库实行规范化管理,从而扭转“资金等项目”的被动局面,强化预算执行,提升财政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本通知规定了从项目申报、审核入库、动态管理到资金落实的全流程操作要求,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同时废止了2020年发布的财资环〔2020〕7号文件。
项目储备管理的核心机制与适用范围
本暂行办法界定了纳入储备管理的资金范围,即通过中央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用于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八类具体资金,原则上均须纳入中央项目储备库。对于纳入脱贫县统筹整合范围的资金,若被整合则按相关规定执行,未被整合且用于生态环保的部分仍按本暂行办法管理。项目储备情况将作为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分配的重要考量因素。
项目入库的差异化流程与职责划分
本通知根据资金分配方式设计了不同的入库路径。采用竞争性分配的资金,各地需根据申报指南先行申报,待完成竞争性评审并择优确定项目后,再纳入中央项目储备库。其他分配方式的资金,则由省级部门审核、筛选符合条件的项目,并按规定纳入中央项目储备库。财政部与四部门分工协作,负责制度建设、入库指南编制及绩效管理,省级部门则承担项目审核、申报及对内容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的主体责任。
项目储备库的动态管理与规则要求
本暂行办法确立了中央项目储备库的动态滚动管理机制,入库项目有效期为3年,逾期未获资金支持的项目将自动出库。已入库项目,其支出方向、申请中央财政资金数额等核心信息原则上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须按规定程序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以确保预算按时执行。财政部各地监管局将对项目入库相关工作实施全过程监管。
影响意义
该暂行办法的出台,标志着中央生态环保财政资金管理从“分配切块”向“项目牵引”模式的关键转变,具有深远的制度构建与实践指导意义。该通知通过强制建立项目储备库,将资金分配的决策前置化、透明化,有效扭转了过去资金到位后却因缺乏成熟项目而难以按时支出的困境,极大地加快了预算执行进度,确保宝贵的财政资金能够及时、精准地投入到最迫切的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直接提升了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该制度的实施压实了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有关部门的监管责任,尤其是强化了省级部门对项目真实性、准确性的审核主体责任,形成了项目入库审核、动态跟踪、变更审批及出库管理的闭环,显著提升了项目管理的科学化与精细化水平。同时,通过将项目储备情况作为资金分配的重要参考,构建起与项目质量、实施进度相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能够有效引导地方从被动等待资金转变为积极主动、高标准地谋划和培育优质生态环保项目,这对整体提升国家生态环境治理能力、推动绿色发展具有长远的战略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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