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城乡公益性安葬设施建设与管理规范》DB42/T1989-2023,自2023年04月01日起实施。
本文件规定了湖北省城乡安葬设施的建设原则、规划与选址、建设要求、公墓管理等内容。本文件适用于湖北省公益性安葬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工作,经营性公墓建设的公益性墓区可参照执行。
本规范立足湖北省城乡公益性安葬设施的规划、建设与运营全链条,系统规定了从前期选址布局到后期公墓管理的各项技术要求。本规范坚持普惠公益与节地生态并重,明确以县、镇、村三级体系为骨架,科学测算覆盖人口及远期安葬需求,确立骨灰葬单人墓穴不超0.5平方米、墓碑卧置、绿化覆盖率不低于50%等硬性指标,并将树葬、花葬、草坪葬等生态葬法置于突出位置。同时,本规范对功能分区、骨灰堂配置、道路交通设计、园林绿地营造及停车场建设等作出细致指引,力求在满足群众基本殡葬需求的同时,最大限度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实现设施建设与自然风貌的有机融合。
本规范提出构建县级、乡镇级、农村级公益性公墓相衔接的服务网络,县级可建1处适度规模公墓并配建骨灰堂,未覆盖区域推行乡镇统建或多村联建。建设规模须依据常住人口年死亡率及30年以上使用需求精确测算,并预留重点项目建设及“三沿五区”坟墓整治的迁坟空间,确保设施布局与地方规划、人口趋势相协调。
本规范严格限定墓位体量,骨灰单人墓穴占地不超0.5平方米,合葬不超0.8平方米,墓碑一律卧置或倾斜小于30度,地上构筑物高度限30厘米以内。土葬改革区遗体深埋不留坟头,单人墓穴不超4平方米,并强制要求树葬、花葬、壁葬等生态葬式达一定比例,倡导使用可降解材料,最大限度减少石材水泥用量与地面硬化。
本规范要求公墓合理划分骨灰安置、办公管理与接待服务功能区,县级公墓须增设礼仪服务区、集散广场、安全监控及广播音响系统。道路交通上,主路宽度不小于5米以满足消防救护需要,人行通道及墓间道推广透水砖或草皮,严防“青山白化”。此外,明确绿化覆盖率须达50%以上,停车场宜设充电设施,并配置消防、排水与灌溉系统,提升整体服务韧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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