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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3.04.23-江苏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技术规程》DB32/T 4462-2023.pdf

江苏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技术规程》DB32/T4462-2023,自2023年04月23日起实施。

本文件规定了河道(含湖泊、水库、人工水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的基本要求、各类建设项目的具体要求及消除和减轻影响措施的要求。本文件适用于河道及其配套工程管理范围内新建和改扩建各类跨河(堤)、穿河(堤)、临河(堤)等建设项目的防洪评价。

本规程系统规定了江苏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的技术要求,涵盖跨河、穿河、临河等各类工程的基本程序、一般规定及具体技术参数。标准从项目选址、建设方案、阻水控制、堤防安全等方面设定刚性约束,明确了桥墩阻水比、壅水高度、净空尺寸等量化指标,并对围堰、便桥等临时工程提出了严格的时限与恢复要求。同时,规程强调消除和减轻影响措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通过行洪断面补偿、堤防加固等手段最大限度降低建设项目对防洪安全、河势稳定及水利工程功能的不利影响。

防洪评价的基本要求

规程明确建设项目防洪评价应依据法律法规、相关规划及技术标准开展,选址须避开河势不稳定河段并满足与堤防及水利设施的安全距离。建设方案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妨碍行洪或影响河势稳定,施工期需制定度汛方案,不得影响防汛通道畅通。规程严格禁止在河道内建设光伏电站、风力发电项目及经营性房地产设施,非水利工程设施不得设置在水库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

跨河桥梁的核心控制参数

跨河桥梁的阻水比和壅水高度是核心控制指标。流域性河道桥墩阻水比宜控制在5%以内,最大壅水高度不超过0.05米;其他河道阻水比宜控制在6%以内,最大壅水高度不超过0.07米。流域性河道主河槽桥梁单孔跨径需满足附录A要求,区域性骨干河道单孔跨径不宜小于40米。桥梁净空高度应满足防汛抢险要求,堤顶净高不应小于4.5米,梁底最低高程须高于设计防洪水位并满足安全超高要求。

穿河与临河建设项目的关键技术规定

穿河管线应优先采用跨越方式,确需穿越堤防时宜采用正交方式,顶部埋深须大于规划河底最大冲刷深度并满足防渗稳定要求。顶管施工的临时工作井距Ⅰ、Ⅱ级堤防背水侧堤脚不少于100米。临河码头应优先采用顺岸式布置,流域性河道码头阻水比控制在4%以内,壅水高度不超过0.03米。生态环境整治类工程不得缩窄行洪断面或设置经营性游乐设施,须保持天然河势并确保防汛通道畅通。

消除和减轻影响措施的同步实施原则

对防洪安全造成不利影响的建设项目,须在防洪评价报告中提出专项措施方案,影响较大的工程应进行专项设计。行洪断面补偿面积不宜低于占用面积,补偿范围应顺应河势。占用水域的建设项目需兴建等效替代工程,确保库容与面积均等效。堤防防护范围需根据影响程度确定,护岸顶部应高于设计洪水位0.5米。防汛道路补偿不得削弱堤防断面,背水侧增建通道宽度不小于6米,净空不低于4.5米。所有补偿和防护措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

江苏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技术规程》DB32/T 4462-2023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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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技术规程》DB32/T 4462-2023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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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技术规程》DB32/T 4462-2023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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