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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5.09.22-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通则式”规划技术管理规定(试行).pdf

2025年9月22日,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为推动各地区逐步实现农村牧区规划管理全覆盖,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通则式”规划技术管理规定(试行)》内自然资字〔2025〕351号。

本规定是实现农村牧区村庄规划管理有效覆盖的重要方式,是未编制村庄规划的嘎查村开展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活动、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核发规划许可的依据。本规定适用于全区城镇开发边界外未编制村庄规划但有少量建设活动需求的嘎查村,包括村庄建设边界内农村牧区宅基地、“两公”设施(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公用设施、使用合法存量建设用地的乡村产业项目建设;因实施地质灾害避险搬迁、抢险救灾、灾后恢复重建亟需建设的乡村建设类项目。

本规定是内蒙古自治区为推进农村牧区村庄规划管理全覆盖而制定的技术管理文件,适用于全区城镇开发边界外、未编制村庄规划但存在少量建设需求的嘎查村。本规定明确了以“一图一表”为核心管理工具,旗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制作并报批后,汇交至自治区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系统。在内容上,本规定传导落实了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生态保护红线等底线管控要求,划定了村庄建设边界并约束其规模。同时,本规定对宅基地、“两公”设施、市政公用设施以及乡村产业用地的选址布局提出了具体指引,并对建筑间距、退让、高度等建设标准实施了细化控制,旨在引导乡村建设集约集聚、安全有序、彰显特色。

底线约束与建设边界管控

本规定要求严格落实上位规划划定的各类控制线,并划定村庄建设边界,确保规划期内全旗县域村庄建设边界总规模不突破2020年度国土变更调查的村庄用地规模,以此从源头上防止村庄无序蔓延,引导建设活动向边界内集聚。

分类建设指引与风貌管控

本规定针对宅基地、公共服务及市政设施、乡村产业项目分别制定了选址布局规则。宅基地选址强调集约利用空闲地、避让灾害隐患并严守耕地保护“八不准”;公共服务设施鼓励功能复合设置和适中选址;产业项目则主要依托存量建设用地进行布局和复合利用。此外,本规定还要求对新建、改建建筑进行风貌引导,以突出地域特色和乡土文脉。

建设标准与安全管理

本规定细化了建设标准控制,明确宅基地严格执行“一户一宅”政策,并对农牧民住房和“两公”设施的层数与高度分别设定了上限,特殊情况需有充分理由。在建筑临距和退让方面,本规定要求满足消防、采光、抗震等安全与通行要求,仅在特定条件下经利害关系人同意可适当缩减,兼顾了安全底线与实施弹性。

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通则式”规划技术管理规定(试行)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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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通则式”规划技术管理规定(试行)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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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通则式”规划技术管理规定(试行)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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