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文化和旅游市场主体信用评价规范》DB4401/T184-2022,自2022年11月15日起实施。
本文件规定了文化和旅游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的评价原则、评价指标、等级划分、信用评价和评价管理的要求。本文件适用于文化和旅游市场主体信用评价。
本文件确立了广州市文化和旅游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的完整技术框架,适用于从事营业性演出、娱乐场所、旅行社、A级旅游景区、旅游住宿等经营服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标准以系统性、科学性、客观性和安全性为基本原则,构建了评分指标、加分指标和严重失信指标三类评价体系。评分指标覆盖信用基础、信用能力与信用行为三个维度,加分指标鼓励市场主体参与诚信评定与等级创建工作,而严重失信行为则直接触发D级评定。评价流程涵盖受理申请、信息核实、等级评定、结果公示、异议处理及跟踪复核等环节,评价结果有效期两年并实施动态管理,由此形成全链条闭环监管机制,为行业信用治理提供标准化依据。
指标分为评分指标、加分指标与严重失信指标三类。评分指标从基本素质、管理能力、服务能力、履约表现、社会责任等方面进行量化打分;加分指标根据主体获得的诚信旅行社、星级酒店、A级景区等评定级别给予相应加分;严重失信指标则依据法律法规与部门规章认定,一旦触及即直接归为D级。
评价主体受理申请后须核实材料真实性,依据得分对应AAA至D六个等级,其中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直接评为D级。评价结果须公示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允许申请一次复评。信用评价结果有效期为两年,期间持续跟踪复核并动态调整等级,若发现虚假申报或严重失信,立即取消等级并限制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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