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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3.03.14-宁夏回族自治区采矿用地保障实施细则(试行).pdf

2023年3月14日,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关于做好采矿用地保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202号)文件精神,保障能源资源供应安全,多途径、差别化保障采矿用地合理需求,结合我区实际,就保障采矿用地制定《宁夏回族自治区采矿用地保障实施细则(试行)》。

本细则所称的采矿用地为符合产业政策的采矿、采石、采砂(沙)场,砖瓦窑等地面生产用地及排土(石)、尾矿堆放用地。存量采矿用地按照以“三调”为基础的年度国土变更调查为认定依据,包括义务人灭失的历史遗留废弃采矿用地和存在义务人的已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采矿用地。采矿用地选址要坚持从严管控原则,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尽量不占或少占用耕地;坚持节约集约用地原则,加大存量采矿用地盘活利用力度,拓宽采矿用地保障途径;坚持生态保护优先的原则,促进资源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

本细则旨在落实国家关于采矿用地保障的政策要求,立足宁夏实际,通过统筹规划、计划指标配置、存量用地复垦修复、腾退指标使用、用地审批及供应等多途径、差别化措施,保障能源资源供应安全与采矿项目合理用地需求。政策核心在于鼓励对历史遗留及企业自有存量采矿用地进行复垦修复,将腾退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专项用于保障新增采矿项目,并明确选址需严守耕地保护与生态红线,实现资源开发与生态保护相协调。

多途径保障指标与用地

对纳入国家及自治区重大项目的采矿用地,直接配置计划指标;未纳入的,可使用存量土地处置规模核算指标或增减挂钩指标。鼓励复垦历史遗留废弃采矿用地,腾退指标可在自治区范围内用于新增采矿项目,复垦为耕地的还可用于占补平衡。能源安全急需项目可承诺后先行使用指标。

创新用地审批与供应模式

采矿用地审批简化流程,具备条件的直接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除征收外,还可通过集体建设用地入股、联营或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保障用地。推行循环用地模式,支持开采周期长的露天矿山将复垦腾退的建设用地规模用于后续采掘场。供应上可采取弹性年期出让、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等灵活方式。

宁夏回族自治区采矿用地保障实施细则(试行)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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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采矿用地保障实施细则(试行)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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