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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4.10.18-自然资源部《非法采矿采出矿产品价值、非法采矿或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认定办法》(征求意见稿).wps

2024年10月18日,自然资源部印发《非法采矿采出矿产品价值、非法采矿或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认定办法》(征求意见稿)。

本办法旨在规范非法采矿采出矿产品价值及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的认定工作,以依法惩处破坏矿产资源犯罪行为。本通知从基本概念、基本原则、认定管辖、认定规则、省级主管部门认定管理及相关规定六个方面,系统构建了价值认定的操作框架。其中明确了非法采矿采出矿产品价值与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的定义内涵,确立了依法依规、实事求是、科学严谨的工作原则。在认定方式上,本规定采取“办案单位直接认定为主、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认定报告为辅”的双轨模式,并对无法直接认定的疑难情形设定了向采矿所在地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认定的程序。同时,本细则详细规定了省级认定委员会的组织架构、认定流程与时限,并对相关报告编制单位、测绘及测试单位的资质条件与主体责任提出明确要求。

基本概念与认定原则

本办法首先界定了非法采矿采出矿产品价值、非法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以及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三个核心概念,强调后者是指因矿床破坏已难以采出的矿产资源折算价值。认定工作须遵循依法依规、严格规范、实事求是、科学合理、严谨高效的基本原则,为后续操作提供统一准则。

认定管辖与认定规则

认定管辖实行分层处理:原则上由办案单位根据认定规则直接认定;对于价值难以认定或是否属于破坏性开采方法等专门性问题难以判断的,可由相关办案机关向采矿所在地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出具认定报告,跨省情形另有指定管辖规则。认定规则方面,非法采矿采出矿产品价值优先根据销赃数额认定,无销赃数额或明显不合理的,依据矿产品价格和数量认定,数量通过采空区测量结合多源资料综合确定,价格则按已销售均价或价格认定结论书执行。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的认定,则统一依据矿产品价格和矿产资源破坏量进行。

省级认定管理与监督

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设立认定委员会,通过集体会审或会签方式审查调查核算报告并出具认定报告,委员会成员涵盖执法、矿保、矿业权、地勘等相关处室。认定程序包括申请受理、技术业务审查和集体认定三个环节,对材料合规性审查、审查时限、回避情形等均有严格规定。此外,办法还对报告编制、测绘、岩矿测试单位的资质及责任作出要求,强调弄虚作假将严肃处理并移送司法机关,同时废止了2005年原国土资源部发布的相关鉴定程序规定。

自然资源部《非法采矿采出矿产品价值、非法采矿或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认定办法》(征求意见稿)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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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部《非法采矿采出矿产品价值、非法采矿或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认定办法》(征求意见稿)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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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部《非法采矿采出矿产品价值、非法采矿或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认定办法》(征求意见稿)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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