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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3.01.10-内蒙古自治区采矿用地保障实施细则.docx

2023年1月10日,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为保障全区能源资源供应安全,增强资源生产保障能力,在现有政策基础上多途径、差别化统筹保障采矿用地合理需求,依据《自然资源部关于做好采矿用地保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202号),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内蒙古自治区采矿用地保障实施细则》内自然资字〔2023〕13号。

本细则所称采矿用地,是指能源资源开采所需的地面生产用地,包括选矿场、采场、工业广场、矿区内排土(渣)场、进场道路及附属设施等用地。各类矿种及配套开采方式均适用于本细则。

本细则是为保障内蒙古自治区能源资源供应安全,依据自然资源部相关通知并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细则系统构建了多途径、差别化的采矿用地保障体系,涵盖规划布局、指标来源、供应方式、复垦验收及信息化监管等全流程管理。其核心在于通过统筹新增用地计划指标、鼓励存量采矿用地复垦腾退指标、灵活采用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等方式,解决采矿用地难题。同时,细则严格坚持节约集约用地和耕地保护原则,力求在保障能源生产与严守土地底线之间取得平衡。

多途径指标配置与存量挖潜

细则明确了分类保障用地指标的路径。纳入国家和自治区重大项目清单的采矿项目由自然资源部直接配置计划指标;其他项目则可使用基于存量土地处置的计划指标或复垦腾退指标。特别鼓励对历史遗留、已闭坑及在建的存量采矿用地进行复垦,腾退出的建设用地指标可用于同一企业在自治区范围内的新采矿活动,或通过自治区交易平台流转,有效盘活存量土地资源。

差别化供应与复垦监管闭环

在土地供应上,细则针对不同矿山特性设计了灵活方式。例如,开采周期较长的露天矿山可实行循环用地,即复垦废弃采场以换取后续场地;企业还可通过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等方式取得土地。在管理上,细则建立了从旗县初验、盟市终验到地类认定、指标备案的全链条复垦验收程序,并要求将所有审批、指标和空间数据纳入国土空间“一张图”系统,实现全过程动态监管,确保复垦真实、指标可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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