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化学纤维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2563-2022,自2023年01月30日起实施。
本标准规定了化学纤维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化学纤维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化学纤维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本标准不适用于无机纤维工业。
浙江省《化学纤维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 2563-2022 是一项针对化学纤维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的强制性地方标准,旨在通过规范污染物排放控制、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进一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保障人体健康。该标准适用于现有和新建化学纤维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相关建设项目的设计、验收和运行阶段的排放控制。标准明确了有组织和无组织排放的具体控制要求,包括挥发性有机物(VOCs)、非甲烷总烃(NMHC)等污染物的限值,并对废气处理设施的效率、排气筒高度、监测方法等进行了详细规定。同时,标准还涉及了企业边界、监控要求及实施与监督等内容,为化学纤维工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了依据。
标准规定了化学纤维工业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涵盖有组织和无组织排放。
新建企业自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现有企业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
VOCs处理设施需满足特定的处理效率要求,确保污染物有效去除。
处理设施的效率计算方式明确,需结合处理前后污染物浓度和排气量进行评估。
企业应建立监测制度,定期对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自行监测。
排污许可证核发及相关环保措施需符合标准要求。
标准附录中提供了详细的检测方法,如便携式气相色谱质谱法测定VOCs,亚甲基蓝分光光度法测定硫化氢等。
附录内容为资料性,供实际操作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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