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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3.03.28-江苏省《施工场地扬尘排放标准》DB32/ 4437-2022.pdf

江苏省《施工场地扬尘排放标准》DB32/4437-2022,自2023年03月28日起实施。

本文件规定了施工场地扬尘排放控制、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本文件适用于施工场地扬尘的排放管理,以及施工场地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工程设计涉及的扬尘排放管理。

江苏省《施工场地扬尘排放标准》DB32/ 4437-2022 是一项针对施工场地扬尘排放的强制性地方标准,旨在规范施工过程中扬尘的控制、监测和管理。该标准适用于各类建设工程施工作业场地,明确了扬尘排放的浓度限值、监测方法及达标判定规则,同时对新建和现有施工场地的实施时间进行了区分。标准还规定了手工监测与自动监测的具体要求,并提出了监控点位的设置规范,确保扬尘排放数据的准确性和可操作性。

3.1 排放控制要求明确

标准规定,在设区市空气质量指数(AQI)不大于300时,施工场地需执行表1中的扬尘排放浓度限值,且新建施工场地自标准实施之日起即需遵守限值,现有场地则自2023年9月28日起执行。

3.2 监测方法与点位设置规范

标准详细列出了手工监测与自动监测的方法依据,并对监测点位的数量、位置及采样高度等提出具体要求,确保监测数据的有效性和代表性。

江苏省《施工场地扬尘排放标准》DB32/ 4437-2022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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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施工场地扬尘排放标准》DB32/ 4437-2022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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