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438-2022,自2023年03月28日起实施。
本文件规定了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监测、达标判定和监督管理等有关要求。本文件适用于现有印刷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新建、改建、扩建印刷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工程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规定了江苏省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的完整管控体系,涵盖有组织排放、无组织排放、厂区内及企业边界的控制限值与管理要求,同时明确了污染物监测方法、达标判定规则及监督实施机制。本文件适用于书报刊印刷、本册印制、包装装潢及其他印刷等生产活动的现有及新建企业,对VOCs治理设施处理效率、排气筒高度、燃烧装置基准含氧量换算等关键环节作出了详细规定,旨在通过严格的技术规范推动印刷工业全过程污染管控。
本文件对印刷工业有组织排放提出明确限值,新建企业自实施之日起、现有企业自2023年9月28日起执行表1规定的排放浓度与速率要求。当车间废气中非甲烷总烃初始排放速率大于等于2kg/h时,治理设施处理效率不应低于80%,采用低VOCs含量原辅材料的除外。废气收集处理系统须与生产工艺设备同步运行,VOCs燃烧装置排气筒中实测浓度应按基准含氧量3%进行换算。
本文件对无组织排放实施全过程管理,要求油墨、清洗剂、胶黏剂等含VOCs物料须密闭储存,调配、涂布、印刷等工序应在密闭空间内操作,废气排至收集处理系统。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执行表3规定的限值,企业边界任何1小时苯的平均浓度应低于0.1mg/m³。企业还需建立台账记录相关设施运行及物料使用信息,保存期限不少于5年。
本文件要求企业按HJ819、HJ1246等标准建立监测制度,对排气筒、厂区及企业边界实施自行监测。排气筒监测以连续1小时采样获取平均值进行判定,厂区内非甲烷总烃同时考核1小时平均浓度和任意一次浓度值。达标判定明确手工监测与自动监测均须符合相应规范,任何超标情形均按本文件限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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