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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3.01.06-天津市湿地保护条例 (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pdf

2023年1月5日,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为了加强湿地保护,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和生物多样性,促进湿地资源可持续利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建设生态宜居城市,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天津市实际,制定《天津市湿地保护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湿地保护、修复、管理和利用等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湿地,是指常年或者季节性积水地带、水域和低潮时水深不超过六米的海域,包括沼泽湿地、湖泊湿地、河流湿地、滨海湿地等自然湿地,以及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栖息地或者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原生地等人工湿地。具有显著生态功能的自然或者人工的、常年或者季节性积水地带、水域,包括低潮时水深不超过六米的海域,但是水田以及用于养殖的人工的水域和滩涂除外。

《天津市湿地保护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是一部旨在加强湿地保护、维护生态功能和生物多样性、促进可持续利用的法规。条例明确了湿地的定义、适用范围、基本原则及政府责任,建立了湿地资源管理制度,包括调查、总量控制、分级管理和名录制度。同时,对湿地的保护与利用、修复、监督检查以及法律责任进行了详细规定,强调了科学恢复、合理利用和严格管理的原则。条例还涵盖了湿地保护的宣传教育、科学研究、公民权利义务等内容,为天津市湿地保护提供了全面的法律依据。

湿地资源管理体系

条例确立了湿地资源调查机制,每五年开展一次全市湿地资源调查,建立资源档案并公布结果。

湿地分级与名录制度

本市对湿地实行分级管理,分为国家重要湿地、市级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并实施名录管理制度,明确保护级别和范围。

湿地保护与利用原则

市、区人民政府对湿地利用活动进行分类指导,鼓励生态旅游、生态农业等符合保护要求的活动,适度控制种植养殖规模。

湿地修复与监测机制

条例提出以自然恢复为主、人工修复为辅的原则,要求编制修复方案并经批准后实施,同时定期开展湿地保护情况的监测和评估。

天津市湿地保护条例 (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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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湿地保护条例 (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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