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施工场地扬尘排放标准》DB52/1700-2022,自2023年03月01日起实施。
本文件规定了贵州省行政区域内施工场地扬尘排放控制要求、监测要求以及实施与监督要求。本文件适用于贵州省行政区域内施工场地扬尘的排放管理,及其相关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环境保护设施涉及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堆料场地可参照执行。
贵州省发布的《施工场地扬尘排放标准》DB52/1700-2022,明确了施工场地扬尘排放的控制要求、监测方法及实施监督机制。该标准适用于贵州省行政区域内所有施工场地的扬尘管理,涵盖建筑、市政、公路、铁路等各类工程,并对堆料场地具有参考意义。文件规定了PM10的监测方法和限值,要求施工单位建立仪器设备管理程序,采用重量法或连续自动监测技术进行监测,同时对监测点位的设置和数量进行了详细规范。此外,还强调了监测数据的准确性与可比性,以及在执法过程中手工监测结果优先于自动监测结果的原则。
本标准适用于贵州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施工场地扬尘排放管理,包括建筑、市政、公路、铁路建设及建筑物拆除等作业区域。
施工场地需根据HJ/T 55、HJ 618等标准执行手工监测,或采用符合HJ653、HJ655要求的自动监测系统,确保数据准确性和可追溯性。
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明确在执法过程中以手工监测结果作为最终判定依据,并要求施工单位严格落实扬尘管控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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