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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1.01.06-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规范开展建设项目节地评价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1〕14号.pdf

2021年1月6日,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规范开展建设项目节地评价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1〕14号。

附件:

1.建设项目节地评价报告示范文本

2.建设项目节地评价专家论证意见示范文本。

本通知针对土地使用标准未覆盖或确需超标准用地的建设项目,规范节地评价工作的开展范围、操作程序与审查要点。文件明确节地评价是建设用地标准控制制度的组成部分,要求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用地预审和审查报批环节严格把关,并对评价范围作出正面与负面清单界定,同时禁止向市场主体转嫁评价费用。

节地评价的适用情形

本通知将节地评价限定为两类建设项目:一是因安全生产、地形地貌、工艺技术等特殊要求确需突破土地使用标准确定的规模和功能分区的项目;二是国家和地方尚未颁布土地使用标准和建设标准的项目。前者由有法定审批权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超标准原因和用地依据开展评价并组织专家评审,评审论证意见作为建设用地供应依据;后者需结合行业专业技术设计规范等审核把关,难以判断时启动评价程序。

审查要点与评价内容

对无标准建设项目的审核把关聚焦于是否合理利用地上地下空间、提高投资强度和容积率,是否采用先进工艺流程,是否避让永久基本农田、少占或不占耕地,是否设置不必要功能分区,是否存在“搭车用地”及远期预留用地可否分期报批等。节地评价报告示范文本要求对项目概况、用地情况、节地原则、评价内容及规模确定的可行性作出说明,评价强调定性与定量相结合。

实施要求与例外情形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使用集体土地的项目参照执行。评价工作经费由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保障,不得向市场主体转嫁,也不得新设审批事项。自然资源部审查项目由所在地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评价。水库水电淹没区、矿山开采区、塔基用地、河道治理与引排灌工程、涉密及小型工程、小于0.2公顷的项目,以及以招拍挂方式供应的经营性用地,不列入节地评价范围。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规范开展建设项目节地评价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1〕14号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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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规范开展建设项目节地评价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1〕14号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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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规范开展建设项目节地评价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1〕14号第3页
第 3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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