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2月14日,浙江省自然资源厅为进一步加强无居民海岛管理,推进无居民海岛管理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浙江省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对浙江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无居民海岛管理职责制定《浙江省无居民海岛管理实施细则》浙自然资规〔2022〕19号。
本实施细则适用对象为浙江省辖无居民海岛的管理,包括规划编制、名称管理、保护与生态修复、开发利用、生物和非生物样本采集审批、不动产登记、使用金减免、项目用岛监管等自然资源系统内部管理规则。
《浙江省无居民海岛管理实施细则》由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发布,旨在加强无居民海岛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管理。该细则明确了无居民海岛的规划编制、名称管理、保护与生态修复、开发利用、生物和非生物样本采集审批、不动产登记、使用金减免及项目用岛监管等职责分工,细化了省级、市级和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具体职能。同时,对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的申请审批、出让方案审核、专家评审、审核委员会审核、使用金征收、不动产登记等流程进行了详细规定,并明确了相关法律法规依据。该细则的实施将进一步规范无居民海岛的管理,确保其合理利用和生态保护。
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省域无居民海岛的保护、生态修复、调查监测、地名管理、领海基点保护及用岛监管,制定全省性政策和技术规范。市级主管部门负责市域内无居民海岛相关工作,包括规划编制、用岛申请初审等。县级主管部门则负责县域内无居民海岛的日常管理和具体执行任务。
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需经过申请审批或招拍挂出让程序,涉及公示、异议复查、听证、专家评审、审核委员会审核等多个环节,确保程序合法合规。同时,要求编制详细的开发利用方案和论证报告,明确生态保护措施,防止对海岛生态系统造成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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