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2月8日,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为严格土地用途管制,加强国有未利用地管理,规范国有未利用地开发审查审批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宁夏实际,现就国有未利用地开发有关事宜印发《关于加强国有未利用地开发管理的通知》宁自然资规发〔202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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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2.12.08-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强国有未利用地开发管理的通知》宁自然资规发〔2022〕7号.pdf
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发布《关于加强国有未利用地开发管理的通知》,旨在规范国有未利用地的开发管理,确保土地合理利用。通知明确要求开发需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土地整治规划,坚持“以水定地、节水增地”等原则,科学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开发范围限定在可开垦区域,严禁在禁止开垦区、生态红线等区域进行开发。审批流程包括申请、审查、批准、签订合同和结果公示,确保程序合法合规。同时,对开发后的验收监管、土地收回及监督检查提出具体要求,保障土地开发有序进行。
开发原则
开发应依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土地整治规划,综合考虑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坚持因地制宜、科学合理利用土地资源。
开发范围
开发应在保护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和土地荒漠化的前提下进行,不得在禁止开垦区、生态保护红线等区域开展开发活动。
审批程序
审批需由开发单位或个人提出申请,经属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后,按不同面积层级由相应政府批准,并签订土地使用合同,确保开发合法合规。
验收与监管
开发项目需按阶段备案并接受验收,土地使用权可在特定条件下被依法收回,监管部门需加强日常巡查和事后监管,确保开发行为符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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