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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2.11.26-生态环境部《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pdf

2022年11月25日,生态环境部办公厅为加强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保护海洋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定《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本规定适用于入海排污口的设置备案、规范化建设、监测、执法检查、排查整治、信息平台建设、信息公开等监督管理工作。本办法所称入海排污口,是指法定海岸线向海一侧,直接或通过管道、沟、渠等排污通道向海洋环境水体排放污水的口门。

《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旨在加强入海排污口的监督管理,保护海洋生态环境。该办法明确了入海排污口的定义、分类及管理要求,涵盖设置备案、规范化建设、监测、执法检查、排查整治等多个方面。根据排污口对海洋环境的影响程度,将入海排污口分为工业排污口、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农业排口和其他排口四类,并实施重点管理、一般管理和简化管理三种管理模式。责任主体需负责排污口的整治、规范化建设及维护管理,无法确定责任主体时由属地政府指定。备案制度适用于所有入海排污口,备案流程包括信息填报、材料提交、编码发放等步骤,同时规定了备案信息变更和注销的条件。办法还强调了信息化平台建设、信息公开及公众监督的重要性。

排污口分类与管理

入海排污口根据排放类型和影响程度划分为工业、城镇污水处理厂、农业和其他四类,并分别实施重点、一般和简化管理。

备案与信息管理

所有入海排污口需进行备案,备案流程包括信息填报、材料提交和编码发放,备案信息可在线更新或注销。

生态环境部《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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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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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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