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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5.12.18-财政部《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财资环〔2025〕155号.pdf

2025年12月18日,财政部为加强生态环境领域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管理,会同生态环境部修订了《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财资环〔2025〕155号。

本办法是财政部联合生态环境部对大气污染防治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管理的系统性制度安排,旨在加强资金规范管理、提升使用效能并推动空气质量持续改善。本资金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美丽蓝天建设、能力体系建设及冬季清洁取暖等关键领域。在管理机制上,本办法院确立了财政部与生态环境部的协同分工,前者主抓资金分配与预算绩效,后者侧重项目审核与实施监管。资金分配采取项目法与因素法相结合的模式,并对项目申报、实施、验收及资产管理作出了全周期规范,同时强化了绩效评价与监督问责,确保资金安全高效运行。

资金支持范围与禁区明确

本资金严格限定用于美丽蓝天建设项目、大气环境监测监管及应对气候变化能力体系建设,以及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项目的农村运营补贴。具体支持内容包括落后锅炉淘汰替代、重点行业污染治理、移动源治理及清洁取暖等。同时,本办法明确划定了资金不得列支的负面清单,确保中央财政资金精准投向空气质量改善的核心环节,防止资金挪用或低效使用。

资金分配采取分类施策方式

美丽蓝天建设与能力体系建设项目主要采取项目法分配,要求以城市或全省为单元进行整体申报,并优先支持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美丽蓝天建设项目按总投资额的60%进行奖补,并依据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单位大气主要排放口数量与人口规模分档设定上限,对空气质量改善承诺更优的城市给予提档激励;能力建设项目则按总投资额的75%且总额不超过5亿元予以支持。冬季清洁取暖的农村运营补贴则根据采暖度日数采用因素法分档测算。

强化项目全周期管理与绩效约束

本办法建立了为期三年的项目实施周期,明确了从申报入库、分年度拨付资金到验收的完整流程,并要求预留部分尾款待验收合格后下达。项目实施过程中若确需调整,总投资幅度不得超过原批复的10%,且需履行规定程序。项目完成后,省级部门须在一年内组织整体验收并备案。同时,本办法强调对决策、管理、产出、效益等进行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后续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财政部《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财资环〔2025〕155号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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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财资环〔2025〕155号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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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财资环〔2025〕155号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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