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农村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50/848-2021,自2021年12月08日起实施。
本文件规定了重庆市农村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督实施要求。本文件适用于重庆市农村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
重庆市《农村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50/848-2021是针对农村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制定的地方标准,旨在规范农村生活污水的处理与排放行为。该标准明确了适用范围、技术要求、监测方法以及实施监督等内容,适用于重庆市范围内所有农村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排放管理。标准在原有基础上进行了多项技术调整,包括扩大适用范围、细化控制指标、强化对封闭水体的氮磷控制等,并增加了对污泥处理的要求。同时,明确了不同规模处理设施的排放限值及执行时间。
标准规定了农村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依据处理规模和受纳水体功能,将排放标准分为一级、二级、三级,确保不同区域和设施达到相应的环保要求。
标准要求在污水处理设施末端设置排放口并进行水质监测,监测频次和方法需符合相关技术规范。在疫情等特殊时期,出水需经过消毒处理后方可排放或回用。
该标准由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确保各项要求得到有效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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