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是重庆市为贯彻国家环保法律法规、改善区域环境空气质量、加强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管控而制定的地方强制性排放标准。本规范围绕家具制造业全流程大气污染物排放,系统规定了储运、开料、打磨、喷涂、涂胶、干燥及后处理等生产环节的排放限值、监测方法和监督管理要求,并明确了对有组织排放、企业边界无组织排放及排气筒高度的具体控制指标。本导则同时涵盖了生产工艺管理、台账记录、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等全过程管控措施,并引入推荐性排放限值作为鼓励性引导机制。
适用范围与管控对象
本标准适用于重庆市家具制造业内包括家具、木门、橱柜、金属门窗、人造板等产品的生产企业,覆盖新建及现有污染源。本规范不仅约束大气污染物排放行为,还适用于该类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保设施设计及投产后的全过程排放管理,并明确将非甲烷总烃作为挥发性有机物的综合控制指标。
排放限值与执行安排
本规范按新建企业与现有企业、主城区与其他区域分别设定有组织排放限值,并以标准实施之日起划分过渡期。现有企业自标准实施日至2018年6月30日执行相对宽松的第一时段限值,此后执行更为严格的第二时段限值;新建企业则自标准实施之日起直接执行第二时段限值。排气筒高度须满足最低要求,不达标的排气筒其排放速率应按相应比例折减执行。
生产工艺与监测管理要求
本规范要求溶剂型涂料的调配、涂覆及干燥必须在密闭空间内完成,并对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进行集中收集和达标处理;禁止露天喷涂、涂胶、干燥及打磨等作业。企业须建立含VOCs原辅材料的购置、储存、使用全链条台账,保存期不少于三年。监测方面,本导则规定了排气筒监测、无组织排放监测的具体方法和工况要求,并明确了等效排气筒的参数计算方法及污染防治设施同步运行等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