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农村生活污水户用处理设备水污染物排放要求》DB33/T2377-2021,自2021年10月22日起实施。
本标准规定了农村生活污水户用处理设备的水污染物控制要求、监测要求以及实施管理。本标准适用于农村生活污水户用处理设备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浙江省发布的《农村生活污水户用处理设备水污染物排放要求》DB33/T 2377-2021,旨在规范农村生活污水户用处理设备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保障农村水环境安全。标准涵盖水污染物控制要求、监测要求及实施管理等内容,适用于农村生活污水户用处理设备的排放管理。标准明确了农村生活污水的定义、处理设施分类以及户用处理设备的运行和排放条件,并规定了不同排放场景下的污染物限值。同时,标准强调资源化利用优先原则,要求污水处理过程中不得通过稀释方式达到水质要求,并对污泥等废弃物的处理提出具体要求。
户用处理设备出水排入特定水域时,需执行表1的直接排放限值;排入其他水域时,需执行表2的间接排放限值。
回用于农田、林地或景观环境的污水需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确保不造成环境污染。
水质采样应符合相关技术规范,污染物测定方法需符合表4所列标准,且新发布的监测方法如适用也可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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