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乡村电气化建设评价规范》DB33/T1447-2025,自2025年09月29日起实施。
本标准规定了乡村电气化建设评价的评价原则、评价指标体系、评价实施和结果运用。本标准适用于以行政村为单元的电气化建设评价。
本规范确立了以行政村为单元的乡村电气化建设评价体系,围绕供电保障、安全经济、电能替代、供电稳定四个维度,设置了11项二级指标,构建了覆盖农业生产、乡村产业、农村生活全领域的量化评价框架。本规范明确了全面系统、注重实效、客观公正三项评价原则,规定了评价实施的标准化流程,包含评价准备、指标评分、报告编制等环节,并将评价结果划分为“五星级”至“一星级”五个等级,总分110分(含10分加分项)。通过建立统一的评价标尺,本规范为浙江省乡村电气化建设提供了可衡量、可对比、可改进的技术依据,旨在引导各地科学评估电气化发展水平,推动形成持续提升的长效机制。
本规范的评价指标由供电保障、安全经济、电能替代、供电稳定4个一级指标和11个二级指标组成。供电保障侧重电网基础设施配置与供电能力,安全经济关注配电系统安全运行与经济性水平,电能替代聚焦农业生产、农产品加工、乡村旅游等领域的电气化应用深度,供电稳定则衡量电压质量与供电可靠性,各项指标均设定明确评分标准与权重,形成系统性评价矩阵。
本规范规定评价实施按照确定评价对象、收集基础资料、开展现场核查、逐项指标评分、编制评价报告的步骤推进。评价采取打分法,满分110分,其中常规指标100分、加分项10分,最终依据总得分将乡村电气化建设水平划分为五星级(105分及以上)、四星级(95分至104分)、三星级(80分至94分)、二星级(65分至79分)、一星级(64分及以下)五个等级,实现评价结果的直观化与可比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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