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丽水市《生物多样性评价指数技术规定》DB3311/T273-2024,自2024年02月12日起实施。
本文件规定了生物多样性公众科普示范区建设与评价的术语和定义、建设原则、建设要求、效果评价等。本文件适用于生物多样性公众科普示范区建设与评价。
本规范规定了生物多样性公众科普示范区的建设与评价要求,涵盖术语定义、建设原则、建设要求及效果评价等内容。示范区指采用公众易于理解、接受和参与的方式,在科普生物多样性知识、提升公众科学素质和保护意识、推动公众科学项目实施等方面先行先试并做出示范的区域。本规范以科学性、因地制宜和统筹兼顾为建设原则,从资源调查、科普阵地、人员团队、传播能力和公众参与五个维度提出系统性要求,并配套效果评价表用于建设成效自评,旨在为示范区建设和评价提供统一的技术依据。
本规范要求示范区须按相关技术导则开展区域生物多样性本底调查,挖掘整理与生物多样性相关的可持续利用资源。科普阵地应具备固定场所,如体验地、科技馆或标本馆等,年开放服务不少于100天,并具备数字化服务能力和生物多样性相关展览区域。
示范区应配备专职或兼职技术人员,具备开展公众科学和科普活动的能力,同时应有志愿者服务队伍或生物多样性相关社会团体。在传播方面,须具备传统媒体或新媒体渠道、可提供信息交互能力的网络平台,以及具备策划、创作、开发生物多样性宣传作品的宣传运营团队。
本规范明确要求示范区须结合生物多样性相关节日开展公众科普活动不少于每年1次,面向学校开展科普活动不少于每年2次,面向社区(村)开展科普宣传巡展不少于每年1次,并与企业或社会团体开展共建活动不少于每年1次,以推动公众广泛参与生物多样性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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