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14/726-2019,自2019年11月01日起实施。
本标准规定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的术语和定义、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实施与监督等。本标准适用于处理规模小于500m3/d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农村生活污水纳入城镇污水管网的,执行GB/T31962。
山西省发布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14/726-2019,是对原有标准的修订,旨在进一步规范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该标准适用于处理规模小于500立方米/天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明确界定了适用范围、术语定义、污染物控制项目、排放分级及限值,并对监测与实施监督提出了具体要求。标准中新增了控制项目和分类,调整了不同规模和排水去向的排放等级,同时强调了尾水回用应符合相应国家标准。此外,还补充完善了水污染物监测分析方法,确保排放数据的准确性和可操作性。
本标准适用于处理规模小于500立方米/天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不适用于纳入城镇污水管网的农村生活污水。
根据设施规模和排水去向,将排放标准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分别对应不同的水质要求。
标准明确了基本控制项目和选择控制项目,要求必须执行基本控制项目,根据实际情况增加选择控制项目。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需定期进行水质监测,采样点设在排放口,监测结果以日均值计,且需满足国家或地方相关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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