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23/2456-2019,自2019年09月26日起实施。
本标准规定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的术语和定义、一般要求、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要求、实施与监督。本标准适用于规模小于500m3/d(不含)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管理,规模大于500m3/d(含)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执行GB18918的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
黑龙江省发布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23/2456-2019,明确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适用于处理规模小于500立方米/天的设施。标准涵盖术语定义、一般要求、排放分级与限值、监测及实施监督等内容,旨在规范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提升水环境质量。根据出水排放方式和受纳水体功能,标准将排放限值分为一级、二级、三级标准,并规定了不同情况下的执行要求。同时,对回用水质也作出了具体规定,确保各类用途符合相关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规模小于500立方米/天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大于该规模的设施执行GB18918标准。
根据出水排入地表水的环境功能,将排放标准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不同等级对应不同的污染物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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