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旅游民宿星级与评定》DB23/T3875-2024,2024年11月23日起实施。
本文件规定了旅游民宿星级划分与评定的术语和定义、评价原则、总体要求、星级划分、星级评定和星级管理。本文件适用于旅游民宿星级划分与评定。
本规范确立了黑龙江省旅游民宿的星级划分与评定体系,适用于省内旅游民宿的等级评价工作。本规范明确了旅游民宿的定义,即利用当地民居或闲置资源开办、主人或经营者参与接待、为游客提供体验当地自然人文特色的小型住宿设施。评价工作遵循科学性、综合性、客观性、动态性和公正性五项原则,对民宿的运营状况、服务质量、安全卫生等进行综合评价。总体要求方面,本规范对经营主体的注册备案、守法合规、信用状况、建筑规模及证照资质等设定了前置条件,并强调从业人员须经培训上岗,服务项目须公示明码标价。
本规范将旅游民宿从低到高划分为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三个级别。评定采用“必备条件+一般要求”双重架构,必备条件每项均须达标,任意一项不符合即否决申请;一般要求实行评分制,总分为500分,涵盖民宿环境、建筑装修、功能布局、设施设备、安全防范、服务接待、管理与品质、社会服务、特色及其他、企业荣誉共十个一级指标下的若干二级指标,各星级对应不同的最低得分门槛。
星级评定由经营主体开业一年后自愿申报,经评定合格后使用星级标志,有效期为三年,期满须进行评定性复核。本规范设立了严格的退出机制,当出现评定性复核未通过、发生卫生消防等安全事故、侵犯游客合法权益、造成社会恶劣影响、发生重大有效投诉或日常运营不达标等情况时,将取消其星级资格,且被取消星级后须满三年方可重新申请评定。
下载本地,更方便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