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4月10日,湘潭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为规范湘潭市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管理工作,保障国土空间规划的有效实施,起草《湘潭市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管理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
本规定建立“单元层面—实施层面”两级详细规划传导体系,将编制、审批、动态调整与实施管理纳入统一程序,并以第三方技术审查和“编审分离”约束编制质量。适用范围覆盖市辖区城镇开发边界内及零星城镇建设用地,湘潭县、湘乡市、韶山市参照执行。
编制审批的分级事权与程序链条
中心城区详细规划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中心城区外零星城镇建设用地及楠竹山、姜畲、长城乡由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编制,省级及以上产业园区由市级主管部门会同园区管理部门共同编制。审批按区域分层:中心城区报市人民政府批复,绿心城镇开发边界内和特殊单元经市人民政府审查后报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批。草案须经第三方技术审查、初步行政审查、不少于30日公示、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专题会审议,批准后20日内公布、2个月内备案。
用地分类的地方增补
在《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基础上,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类下增设科创用地(0808),工业用地类下增设新型产业用地(100104),分别对应综合性办公与无污染创新型产业及其配套、新经济新业态产业功能及配套服务,用意在于支持土地混合使用和空间复合利用。
调整完善的两类分轨
动态调整完善分为规划修改与动态维护。规划修改适用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变化、主导功能与开发容量较大调整、行政区划调整、重大设施或城市更新影响等情形,须经必要性评估论证并报原审批机关。动态维护再分优化调整与技术修正:优化调整限于不突破单元管控要求的用地性质互换、控制线微调、支路取消、市政线性工程局部微调等十类情形;技术修正针对表达错误、信息缺漏、用地性质细化及权属边界不一致等,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后直接更新入库。
实施约束
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前须依据详细规划地块图则提出规划条件并纳入出让合同,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不得以专项规划、片区策划、实施方案、城市设计名义替代详细规划设置规划条件、核发规划许可。绿心地区及城市更新区域、提请省人民政府审查的重点片区,同时适用国、省相关规定。本规定试行2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