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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6.11.05-郑州市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区、楼宇命名更名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pdf

2026年11月5日,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发布《郑州市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区、楼宇命名更名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本办法将郑州市住房保障部门管理权限内全部住宅区、楼宇纳入命名、更名管理,以申报审核制替代原有规定,明确市、县(市)、航空港区、上街区住房保障部门审批、同级地名主管部门会签、民政部门备案公告的分工链条。建设单位一般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后、项目立项前申报,审批与征求意见各环节均限时办理,批准后6个工作日内报备、备案后15日内公告。

申报节点与时限约束

命名、更名须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立项前办理,逾期或擅自命名更名由执法部门处置。住房保障部门审核后3个工作日内征求民政部门意见,民政部门3个工作日内反馈,住房保障部门再以3个工作日完成审批;批准后6个工作日内报备,15日内公告。已建成项目另需产权证明,更名另需原批复文件,涉及名称专用权的须附许可或授权。

专名与通名的硬性规则

标准名称由专名加通名构成,联合使用。专名限2至6个汉字,禁外文、阿拉伯数字、非文字符号及无实义数字组合,不得冠"宇宙""中国""中央"等词,一般不得冠"河南""郑州"等行政区域名,不得以人名、外国人名地名、企业或商标名称命名,同一建成区内不得重名并避免同音近音。通名限定为楼、厦、园、苑、院、馆、宫、坊、里、府、榭、邸、庐、筑、庭、居、宅、寓、阁、轩、村(新村)、广场、中心、城(新城)、街区、小区,并逐类设定层数、面积门槛,如"广场"要求占地1万平方米以上或总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且室外公共场地2000平方米以上,"中心"要求占地2万平方米以上或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同类通名不得重叠。

更名条件与标准名使用

名称保持相对稳定,仅限三种情形更名:施工前或施工中开发主体变更、已建成项目所有权整体转移、经专有部分面积和人数双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参与表决且参与表决双四分之三以上同意。标准名称在地名与交通标志、广告牌匾、媒体及政府网站信息、法律文书与各类许可证件、工具书教材、公开地图等范围内强制使用。企业园区、仓库原则上不办理名称批准,确需办理的须经行业主管部门和属地管理部门同意后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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