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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6.11.04-北京市自然灾害调查评估暂行办法.pdf

2026年11月4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为规范自然灾害调查评估工作,制定《北京市自然灾害调查评估暂行办法》京政办发〔2026〕13号。

本市行政区域内水旱、气象、地震、地质灾害和森林火灾等重大及以下自然灾害的调查评估,按市、区两级分级组织,市管重大与较大、区管一般,市防减救灾委对性质严重的一般灾害挂牌督办。办法统一了调查评估的启动、组队、实施、报告与保障要求。

分级启动与督办边界

重大、较大自然灾害由市人民政府组织调查评估,一般灾害由区人民政府视情组织。山洪、泥石流、崩塌、滑坡、森林火灾,以及自然灾害因素引发的垮塌、垮坝、淹井、工程或基础设施损毁等,按死亡失踪人数分档纳入重大、较大情形。性质严重、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存在谎报瞒报的一般灾害,由市防减救灾委挂牌督办并视情派工作组。

调查评估组的分工与技术支持

调查评估组由牵头部门、涉灾部门、应急处置相关部门及受灾地区政府、街道办事处人员组成,可聘专家参与,实行组长负责制,一般设综合组、技术组、管理组,灾情复杂的另设专项组。可委托有资质机构开展勘查探测、检验检测鉴定、模拟推演和溯源评估,对灾害前建(构)筑物设计合规、工程质量、安全性能、维护保养等回溯核查。

程序、时限与责任移交

工作按资料收集、现场调查、分析评估、形成报告四步推进,不得影响救援处置,可先同步收集资料、待灾情稳定后再现场勘查。报告须综合分析不可抗力与人为过错影响、准确界定责任;工程或基础设施存在重大质量问题、人员涉嫌失职渎职的,线索移交有关机关,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报告自调查评估组成立之日起限期形成,经批准后可延长,技术鉴定时间不计入期限。

成果运用与保障

报告经组织调查评估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印发,明确整改要求,除法定保密情形外向社会公布并解读。牵头部门在报告印发后一年内督促整改并组织专项评估。市应急、水务、气象、地震、规划自然资源、园林绿化、消防救援等部门建立专家库、培育技术服务机构,经费由市、区财政分别保障,并建立与天津、河北等毗邻地区的信息共享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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