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0月31日,北京市生态环境局为规范实施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实现裁量基准统一、裁量模式统一、公示文本统一,制定《北京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
本基准所列行政处罚事项,对应已公布的行政处罚权力清单,其中罚款裁量幅度仅作为对违法行为处以罚款时适用的档次。
本基准旨在进一步规范本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行为,提升依法行政水平,防范执法风险。本基准依据生态环境部及本市相关指导意见制定,适用于本市常见的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处罚职权,确立了合法合理、公平公正、过罚相当的基本原则,并强调全面考量违法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排除不相关因素干扰,力求实现同类案件裁量结果的基本一致。本基准将抽象的裁量原则转化为具体的操作指引,构建了一套涵盖从重、从轻、减轻及不予处罚等特殊情形的完整适用规则,并配套了详尽的裁量权基准表,以增强执法的规范性与统一性。
本基准对行使裁量权的特殊情形作出了系统分类。其明确列举了包括两年内多次因同类行为被处罚、重污染天气期间超标排污、对抗执法等七种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同时,也规定了主动消除危害后果、受胁迫违法、立功表现等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形。此外,本基准还整合了不予处罚的适用条件,既衔接了本市不予处罚事项清单,也兼容了上位法的相关规定,形成了宽严相济的梯度处理模式。
本基准细化了按日连续处罚这一严厉惩戒措施的具体适用。通过汇总《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及环保主管部门专门规章中关于按日连续处罚的各项法定情形,明确了可触发该机制的行为种类。尤为关键的是,本基准规定了超标排放的特殊豁免条件,例如对民生项目在改造期间的再次超标,或因超标种类、倍数显著减少等情形,可不予实施按日连续处罚,体现了执法的精准性与弹性。
为将裁量规则落到实处,本基准针对本市高频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设定了对应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表”体系。该体系覆盖了建设项目管理、水与大气污染物排放、固体废物与危险废物防治、排污许可、噪声管理等多个核心领域。针对每类行为,基准表均根据环评类别、污染物性质与排放情况等违法情节,在法定处罚种类与幅度内,细分了具体裁量档次,为执法人员提供了明确的尺度参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