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DF文档信息
Vip.1
名称:2024.09.18-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补充耕地项目重点环节管理的通知》云自然资耕保〔2024〕411号.pdf

2024年9月18日,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补充耕地项目重点环节管理的通知》云自然资耕保〔2024〕411号。

本通知聚焦补充耕地项目“来源—前期—立项备案—验收入库—管护监管”全流程,明确各类非耕地可作为补充耕地来源的边界与禁止情形,并压实县、州(市)、省三级在审查、核查、抽查中的比例责任,依托耕地占补平衡动态监管系统实现指标统一管理。

来源合规与立项前置审查

补充耕地坚持“恢复优质耕地为主、新开垦耕地为辅”“以水定地”,垦造水田须具备长期稳定地表灌溉水源,主要抽取地下水灌溉的区域不得实施;新开垦耕地应以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以来均为非耕地且实地为非耕地地块为来源,严禁在“耕地”上造耕地。项目原则上控制在国家级或省级耕地后备资源补充空间范围内,范围外新开垦须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实施方案中专门论证并逐级上报批复。涉及坡度大于15度小于25度的,可行性研究报告须分析水土保持情况,立项批复明确该区间新增耕地面积。

立项备案与验收入库

项目必须先立项报备再组织实施,县级在立项批复后30日内在耕地占补平衡动态监管系统申请备案,经州(市)审查、省级复核通过后完成。未通过立项备案或验收范围超出立项报备的部分,原则上不得核定补充耕地指标。竣工后新增耕地须经日常变更或年度变更报部核查,地类变更通过后由县级初验、州(市)验收和核实认定,省级复核后指标备案入库。原则上一次性整体报备,特殊原因最多分割两次,不得以承诺方式入库。

分级责任与后期管护

州(市)对县级项目全链条监督管理,全年实地核查比例不低于每个项目总地块数的30%;省级每年实地抽查比例不低于全年组织实施项目数的20%。验收后及时移交管护,种植用途管制要求持续种植粮、棉、油、糖、菜等,不得撂荒,指标出库前水田每年至少种植一季水稻等水生作物;工程管护覆盖灌排、道路、田坎护坡及水土保持设施。各级利用卫星遥感、无人机和实地巡查定期核查,发生“非农化”“非粮化”及撂荒的限期整改,无法恢复的纳入国土调查并扣减指标。

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补充耕地项目重点环节管理的通知》云自然资耕保〔2024〕411号第1页
第 1 页
可免费试读【1页/共6页】

下载本地,更方便阅读

免责声明: 本站文档均来自互联网及网友上传分享,本站只负责收集和整理,文档内容版权归原创作者所有,其原创性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仅供个人学习研究,严禁用于商业用途,下载后请于24小时内删除。转载是为传递及宣传国家与地方政府规划、建设与管理等相关政策和经验;本站部分资源采取捐赠下载,本站不以此盈利,所获捐赠将支付分享者及网站服务器和带宽支出。如果您对原创归属及转载有异议,或涉及版权问题,请点击"举报",我们将补齐出处或者删除;转载本站内容请注明出处。
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