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电动自行车充换电柜消防安全要求》DB21/T 4503-2026,自2026年11月30日起实施。
本文件面向辽宁省行政区域内提供运营服务的电动自行车充换电柜及场所,规定其消防安全条件与运营消防管理,适用对象涵盖充电柜与换电柜两类设备。建设端从场所选址、柜体间距与安装、电气回路、标识公示提出量化约束,运营端以运营企业为消防安全责任主体,按月度检查与维保落实日常管理。
场所与柜体的空间约束
充换电场所须室外独立设置,与甲、乙类厂房仓库及加油加气加氢站间距不小于25m,不得设于托儿所、中小学教学楼、医院病房楼、老年人照料设施等建筑内或与其贴邻,不得贴邻外墙设可燃保温材料的建筑,不得占用防火间距、消防车道与登高场地,并设防积水措施与24h视频监控,存储不少于30天。充换电柜与相邻建筑间距不小于2m,与安全出口间距不小于5m;每组不超过5台,台间净距不小于0.2m,组间距不小于5m;安装于15cm以上实心地坪或基座,正面留不小于1m操作空间。仓体宽不大于450mm、高不大于400mm、深不大于500mm,金属板材厚度不低于1.5mm,单仓事故不得扩散。
电气与消防设施配置
场所须设可切断全部设备供电的装置并标识;供电线缆采用阻燃电缆,弯曲频繁回路用橡皮绝缘电缆。输入回路按三级负荷,设专用电表、专用配电箱与专用回路,导线载流能力大于负载最大电流20%,配电容量预留20%余量;配电箱按TN-S或TT制式,室外加装浪涌保护器。柜内设火灾探测器,报警后10s内切断该柜全部充电仓电源;柜外设语音声光警报器。灭火器按中危险等级A类或E类配置,每场所不少于2具,仓体总数超100个时增配不少于1具推车式灭火器。
运营责任与检查维保
运营企业为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主体,须与场地出租方划分责任,明确逐级和岗位责任制,开展火灾危险源辨识。每月至少一次消防安全检查,覆盖周边环境变化、消防设施与监控完好性、配电与线路状态、柜体安装与蓄电池膨胀漏液情况;每月至少一次设备维保,检查备用电源切换、紧急断电、灭火药剂有效性、电气元件与接地,并对投运锂离子蓄电池开展健康评估。配备站点消防安全管理人,同一站点多家运营时协商确定;有出租方的场所每日至少巡检一次,市政公共区域场所每月至少巡检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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