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DF文档信息
免费
名称:2025.10.09-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工业用地使用权续期管理规定》厦资源规划规〔2025〕8号.pdf

2025年10月9日,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工业用地使用权续期管理规定的通知》厦资源规划规〔2025〕8号。

本规定针对本市辖区内国有出让年限低于法定最高年限的工业用地,规范使用权到期续期的申请条件、审批程序与地价计收。续期以届满前一年申请、项目正常运营、符合规划与节约集约要求为门槛,经属地初审、多部门联审、公示后报市政府批准,重新签订出让合同并缴清地价。

续期条件与不予批准情形

申请续期须项目处于正常生产运营状态,申请人与土地使用权人一致且权属清晰无争议,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产业发展规划和节约集约利用要求,地上建筑物符合安全使用要求;存在闲置土地、违法用地、擅自改变建筑功能或违反出让合同约定等行为的,须处理完毕后再申请。因公共利益被依法收回、已纳入政府收储计划等情形不予批准。

年限与地价计收

续期最高年限与原批准年限合计不超过50年。原批文或出让合同已约定续期地价计收方式的按约定执行,未约定的按续期批准时点工业用地所在区域市场评估价计收。

办理程序与监管协议

申请人向属地资源规划部门提出申请,经初步审查后通过“多规合一业务平台”同步推送工信、生态环境部门和区政府或园区管委会审查。区政府或园区管委会对照申请时点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标准,原则上按新出让项目产值、税收标准拟定监管协议;经综合研判近期确无招商需求的,最低可按新出让项目标准的50%拟定。审查通过后公示10日,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报市政府研究,批准后签订出让合同并结缴地价,同步签订监管协议;原以划拨、限制性出让方式取得用地的,须在续期供地方案中一并补办出让方案。

期满未续期的处置

未申请续期或续期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权由政府无偿取得;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按原批文或合同约定处理,未约定的原则上由政府无偿取得。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工业用地使用权续期管理规定》厦资源规划规〔2025〕8号第1页
第 1 页
已加载前 1 页,共 4 页
免责声明: 本站文档均来自互联网及网友上传分享,本站只负责收集和整理,文档内容版权归原创作者所有,其原创性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仅供个人学习研究,严禁用于商业用途,下载后请于24小时内删除。转载是为传递及宣传国家与地方政府规划、建设与管理等相关政策和经验;本站部分资源采取捐赠下载,本站不以此盈利,所获捐赠将支付分享者及网站服务器和带宽支出。如果您对原创归属及转载有异议,或涉及版权问题,请点击"举报",我们将补齐出处或者删除;转载本站内容请注明出处。
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