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9月1日,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6部门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加强农村村民自建房管理,保障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安全,强化农村住房使用安全,印发《福建省农村村民自建房监管办法》闽建〔202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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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6.09.01-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6部门《农村村民自建房监管办法》闽建〔2026〕6号.pdf
本办法覆盖集体土地上村民自建房新建、改建、扩建、翻建及附属设施的建设与使用安全,实行规划先行、一户一宅、属地管理,由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建等部门分口负责,乡镇承担审批、巡查、验收的具体管理服务。
规划选址与用地管控
不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不得批准宅基地和建房;选址须避开自然保护地、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及地质灾害易发区、河道行洪区,严控占用耕地林地草地湿地与高陡切坡建房。用地实行计划管理,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单列、年底实报实销;城镇开发边界内及“一户一宅”难以保障地区可探索农民公寓、住宅小区。
审批与建设过程管理
宅基地审批与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由乡镇受理审查,住建部门提出的立面管控要求纳入规划许可内容。限额以上住宅即投资额100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500㎡以上须办施工许可并纳入质量安全监督;三层及以下可选用通用图集或委托有资质设计、由带头工匠或施工单位承接,其他须委托有资质单位。乡镇建房监管人每月对施工关键节点和竣工验收到场巡查,专业管理人员不足的可政府购买服务。
使用安全与危房处置
经营性用途执行“先审批、后经营”,改扩建须办规划、施工许可,人员密集经营须整栋安全鉴定合格。重点监管三层及以上且改扩建三年及以上、使用9人及以上的经营性自建房,以及地灾点、50年以上土木结构房屋和人员密集区域场所。C、D级危房信息纳入经营场所禁用库;D级危房在符合“一户一宅”和用地标准前提下允许旧宅基地翻建,公路铁路控制区内原则上加固或异地新建,确无法实施的按原占地面积、原层数就地翻建。六类重点对象可申请翻建补助,无能力改造的由乡镇以闲置校舍、养老院等作临时过渡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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