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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6.10.24-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6〕146号.pdf

2026年10月24日,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为贯彻落实2026年中央一号文件精神,在守住耕地保护红线前提下,进一步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促进农民群众增产增收,助力农业现代化发展和乡村振兴,印发《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6〕146号。

本通知以“设施农业使用土地正面清单”为基本依据,将设施农业用地统一划分为按原土地用途管理、按设施农用地管理、按建设用地管理三类,并配套选址引导、规模控制、备案登记、退出与分工监管等全流程规则,核心是把“是否破坏耕作层、是否直服农业生产”作为用地性质判定的分界线。

三类用地方式的判定口径

按原土地用途管理适用于未破坏耕作层、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温室大棚、零星散养、稻渔综合种养、池底未硬化坑塘及小型农田水利监测设施;对耕作层造成破坏的种植养殖生产设施及必需附属设施走设施农用地备案;未纳入正面清单的设施一律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清单内设施经营主体也可自愿申请建设用地审批。

选址与规模的双向约束

选址依托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落实通则式要求,鼓励使用未利用地、存量建设用地和空闲土地,允许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林草占用仅对规模化畜禽养殖设施和一般水产养殖附属设施开口子。生产设施规模不设限,附属设施按比例加亩数双控,作物种植5%且不超10亩、畜禽养殖7%(牛羊10%)且不超30亩、水产养殖7%且不超15亩,戈壁荒漠盐碱地等未利用地可适度放宽。

备案、登记与退出衔接

备案在县级“一张图”平台办理,涉及林草的须先取得永久占用审核同意书;用地范围不变、不新建扩建的用途调整、主体变更、到期续期只需变更备案信息。凭权属来源、备案材料、地籍调查成果和完工认定可申请设施农用地及建(构)筑物不动产登记,抵押登记可与首次登记并联办理。

监管责任与负面清单

县级两部门不得为非农设施备案、不得将违法用地包装备案,触碰负面清单即注销备案;省级建立管理模块实施全链条监管。负面清单明确排除别墅会馆、采砂采矿、赛鸽赛马场地、超标准看护房与办公宿舍、7层以上楼房猪场及万头以上奶牛场等,并列出正负面清单外的附属设施比例参考标准和备案要件流程。

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6〕146号第1页
第 1 页
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6〕146号第2页
第 2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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